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的规定

2015-09-06 09:40阅读:4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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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赋予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力;同时,也在本条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进行了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原则要求,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行为准则履行职责,不得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违背职业准则的行为。“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要求,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搜集、报送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和事实的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是对“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补充,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自身不得凭空捏造虚假的统计资料,也不得对汇总统计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缺乏法律根据的修改,同时也不得以暗示、授意、强令、胁迫等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客观情况不符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其他法定职责的概括,如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

统计人员除应当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以统计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依据;要爱岗敬业,以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切实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此外,为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本条第二款还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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