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

2015-08-11 09:31阅读:40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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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突出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或者为了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我国的国际形象。

《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虽有原则规定,但由于对具体的处分幅度和处分权限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处分规定,导致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整合和细化《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处分的规定,并补充规定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量纪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为做好《处分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家统计局2005年底即着手相关准备工作。其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广大统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调研、论证、修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处分规定》(送审稿)。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处分规定》于2009年3月25日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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