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不仅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类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依据。保持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是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不仅关系到统计机构的权威,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都设专章予以规范,国务院也多次强调要严格依法公布统计资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单位包括少数政府机关不按规定随意发布统计数据的现象。特别是有些部门在发布相同或相似的统计指标数据时,对统计范围、统计方法、指标含义等没有任何说明,发布的数字相互“打架”,在社会上造成混乱。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没有设定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为预防和处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问题,《处分规定》专门新设了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有关单位,如果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国家其他规定,随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