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充分就业(又称就业不足):我国在1995年就确定了不充分就业的统计定义。不充分就业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工作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不充分就业人员的标准有三条:一是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不到20小时;二是工作时间短是非个人原因;三是: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这三条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统计为不充分就业人员。目前,国内外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这种就业应视为不充分就业人员,笔者认为这样定义涉及面太宽,需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