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房地产开发统计范围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五)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