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反映部分服务业的基本总量和发展速度,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调查范围为全国部分服务业的所有企业。具体包括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体育和娱乐业11个行业大类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个行业中类。
(三)调查内容包括11个行业大类和2个行业中类的服务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和经营指标。
(四)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具体实施。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