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反映我国就业形势的变化,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改善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的精神,进行2011年大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
(二)月度劳动力调查的实施范围为各直辖市(重庆市为主城区)和各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的城镇和乡村。
(三)调查对象为本市被抽中住户中的全部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四)除二月、十月外,调查时点为每月10日零时。二月、十月调查时点为15日零时。
(五)调查项目分为按户填报的项目、按人填报的项目和抽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所在社区的失业登记情况。
(六)调查方法按照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抽样的办法抽取调查样本。
(七)省会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组织省会城市统计局实施,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八)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