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全面反映我国环境的整体状况,搜集环境领域的综合统计资料,满足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制定环境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综合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年报,包括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的报表。
(四)本制度涉及的内容包括水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城市环境、农村环境等方面。
(五)本制度中有关水利、城市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卫生、民政、环境保护、林业、海洋、气象、地震的业务报表,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搜集各省级有关部门数据后汇总报送。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