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2015-03-09 09:46阅读:5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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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处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这些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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