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5-03-05 09:34阅读:319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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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二是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人员、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或者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进行量纪,应当在上述处分责任幅度以内,从重给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以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适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它表明应受处分的行为是相对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给予法定处分幅度以内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才能使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此外,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在刑法中的对应条款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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