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总产值计算新规定与原规定的区别

2014-12-15 11:36阅读:5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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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计算新规定与原规定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计算口径不同

(1)全价与加工费的计算原则不同:新规定凡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其加工的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原规定则根据加工的繁简程度,有一些特殊规定,即对某些来料加工,允许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对某些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只允许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

(2)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计算规定不同:新规定要求原则上将自制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计入工业总产值,并明确,如果会计的产品成本核算计算了这部分价值,工业总产值中也相应包括,否则可不包括;原规定,凡生产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产品,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应包括这部分差额价值,否则,可不包括这部分价值。

2.计算价格不同

按新规定计算的工业总产值按不含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原规定则按含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则不涉及计算价格扣除增值税的问题。

有关工业总产值计算的新规定详见《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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