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资源清查清查范围为《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综合实施方案》中规定统计部门所负责的行业,清查对象为规定范围内的相关企事业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有科技及相关活动的农业企业,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有科技及相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有科技及相关活动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有科技及相关活动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金融业中省级及以上银行、保险总公司,有科技及相关活动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有科技(科研)及相关活动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事业单位,有科研及相关活动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事业单位,有科技(科研)及相关活动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事业单位等。其中,有科技(科研)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由摸底调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