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几经变化,目前主要包括: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2)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又分为财政总收入和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2007年2月,财政部以财预[2007]11号文件对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做了明确:
(1)地方财政总收入是指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项目,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2)在当地向中央金库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地方不参与分成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以及中央级非税收入,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是地方财政总收入的一部分,它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地方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税收、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统计频率:月度、季度、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