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法第三章预防和保护,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等主体都做出了规定。比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土地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则需履行这些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在风险管控和修复一章,除了一般规定外,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进行了分别规定,二者将分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在保障和监督一章中,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备受关注。基金包括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土地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主要用于农用土地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从中央来说,专项资金的说法更严谨。目前专项资金必须当年划拨使用,不能沉淀在基金里。此前,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就安排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财政部今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5亿元,与2017年执行数基本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