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确定“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金融监管框架,对股东、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都提出要求,重点是解决隐形股东和股权代持等问题。
银监会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这两个文件已经基本成熟,即将印发。”刘福寿称。
实施通知将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开展有序清理规范。在实施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该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通知则明确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银监会将加强培训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金融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并持续对股东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和股权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
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起草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