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过去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金融监管是每次会议必然涉及的一个重要话题,也见证了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所走过的每一段历程。总体来看大方向是从分业监管到不断加强统筹协调。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确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的《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1997年召开的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专司对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另外对人民银行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销,改成9个大区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得以加强。会后我国撤销了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以保证金融调控权集中在中央,并由1998年设立的保监会代替央行分管保险事宜。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于2012年1月召开,恰逢流动性过剩,会议旨在抑制资本脱实向虚,会议由发改委、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部委主导,提出十项金融改革议题。会议对金融监管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决策层近期释放的信号,提到“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意味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