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债券统一命名要反映项目负责主体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由项目产生的收入偿还债券本息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5年时间的规定,是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相适应,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公路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无论是现行版本还是征求意见版本,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年限的规定内容未有调整。“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当前公路建设进入新阶段,新建项目主要集中在偏远地区,这些项目建设成本高、车流量偏低,新建项目经济效益不如之前的项目。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背靠地方政府信用,相较之前主管部门或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融资成本会更低。最长到15年的收费公路债券,还要经受市场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