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上来讲,对民办教育(教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民间资本依然是鼓励的姿态,整个教育产业在这种政策导向将持续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相继发布。两个细则文件属于操作层面的文件,由教育部联合其他部委共同发布,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要求的具体细化。
其中,《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则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在审批方法上,细则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值得注意的是,从细则来看,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规范管理或将更加严格。如细则提出“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