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土地(土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资产资本化改革已进行多年。前述2015年12月关于农垦改革的文件即提出,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由于确权登记需要做测量、发证等成本投入,而农垦企业经营比较困难,所以积极性不高。另外,一些国有农场与农民集体存在大量纠纷,权属争议也为发证带来困难。全国来看,黑龙江、海南等农垦区都存在权属纠纷。例如海南省,国有农场的平均耕地和农民集体的平均耕地相差较大,国有农场的人均耕地是后者的数倍。农民人均耕地资源少,可能涉及到生存的问题,所以周边的农民集体侵蚀国有农垦土地的情况较多,解决起来不容易。
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建场初期,国家把大量除农民集体耕地外的荒地、荒山划给了国有农场,当时农村人口少;而60多年后的今天,农村人口大量增加,农民集体人均耕地越来越少,矛盾就产生了。矛盾中常常是国有农场、农垦企业让步,但是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很长的时间。确权登记后,权属问题划清,大部分纠纷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