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方面,要完善土地(土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特别重要的是,
对于界定公共利益征地范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目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占用和征收土地,只付出低价进行补偿,转手进行房地产开发。中间巨额的差价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锐矛盾。
从法理上考虑,《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最重要的一条应该是确定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围,而非单纯地去讨论征地的补偿标准。因为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合法程序、合理补偿都是征地的前提。在今年两会的建议中,一旦确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之后,大量的非公共利益用地就需要通过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以配置,那么绝大多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都是不需要的。这样,相对来说,对少量的公益性征地的补偿就成为次要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