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GDP为644791.1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税收收入129541.12亿元,因此环境税负占GDP的比重为3.6%,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7.93%,远高于经合组织 和欧盟的平均水平。在OECD国家中仅有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和土耳其四国环境税占GDP比重高于中国。
基于此,有观点提出,我国已有环境税负较高,如果再开征新的“环境税”大有重复征税的嫌疑,过高的税收无疑将加重企业的负担,经营成本上涨的企业很有可能会把环境保护税变成商品价格的一部分转嫁给消费者。事实上,我国在提出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时就考虑过这个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以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并且企业如果采用了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