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监管涉及公安、工商、文化、广电等多个部门,容易造成扯皮,形成监管盲区。此次《规定》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互联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管,确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直播服务中总体负责协调的角色,以期改变对互联网直播监管“九龙治水”的弊端。《规定》要求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此次《规定》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提供互联网信息直播服务,第二类是提供一般互联网直播服务,其中对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要求更为严格。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规定》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针对一般互联网直播服务,《规定》要求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按照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直播发布者需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直播平台需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