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炜:应市场完善股东减持规则及信息披露制度

2016-11-10 05:53阅读:10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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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其持股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今年年初出台的减持新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股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总数的1%。

恒大人寿持股超过4.9%但不到5%,“快进快出”获利,不受《证券法》与减持规定的约束。梅雁吉祥近日披露三季报显示,恒大人寿以持股4.95%成为第一大股东。令投资者意想不到的是,梅雁吉祥11月2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后公告称,恒大人寿所持股票已全部减持。栋梁新材10月27日发布三季报显示,恒大人寿通过旗下2个账户合计持股4.95%。但其在11月4日公告称,截至10月31日,恒大人寿旗下2个账户的持股只剩下0.65%。

恒大存在利用市场投机心理之嫌,其操作是否违法违规,有待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判断。险资是否适合 “炒短”“炒差”及“炒小”,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加以规范与引导。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恒大“割韭菜”如同上了一堂风险教育课,应避免盲目跟风而成为市场投机炒作的牺牲品。梅雁吉祥日前公告恒大人寿减持全部持股,股价当日跌停,3个交易日累计下跌17.1%。栋梁新材公告恒大人寿减持后,两个交易日大跌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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