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重整程序中,除了专业的财务顾问,债权人等重整相关方的参与也必不可少。美国《企业破产法》第11章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制度,要求债务人聘请有资质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协助其拟定重整计划,同时也允许债权人委员会聘请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与债务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谈判、协商,共同拟定重整计划方案(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破产清算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外部人,如律师、会计师能够做到公平地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大陆法系的管理人制度,即指定外部人为管理人主导破产清算是可行的。而重整不是公平地分配财产还债,而是为了拯救困境中的企业,使其摆脱困境获得新生,使各利益方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意味着,为了挽救企业要进行债务重组等一系列重组,债权人、债务人、重组方等各方要共同分担重组的损失,共同做出让步。如何让步,如何分担,需要利益方亲自参加,在互相协商、博弈中达成共识,利益方之间的博弈、协商是外部人不能替代的。
同时,债务人、债权人等利益方都是市场主体,了解市场讯息,能做出符合市场以拯救债务人的决定,这也是外部人难以替代的。而各利益方在谈判过程中各自都聘请了具有重组经验的投资银行和律师所,在他们的协助下,能够采取多种工具协调各方利益,通过调整和重组资产、债务和股权,以及经营计划等,制定出拯救企业并使各方达成共识的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