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个人征信还是企业征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有赖良好信用体系的支持。1993年中国首次出现企业征信公司,10年之后,也就是2003年,央行承担起“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是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外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着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的区别。在运作模式上,美国模式的主导方是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参与市场竞争,出售信用商品,具有完全独立性,应用的范围则覆盖各行各业,而所谓的欧洲模式,主导方是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强制商业银行提交信贷数据,利用相关数据管理国家金融风险,具有非盈利性,并且应用范围也仅限于金融机构。
这两种模式与所在市场的体量大小有直接的关系,欧洲市场本身较小的信用市场体量使得政府在信用体系当中的权重更大。中国参照、借鉴了欧洲的模式。毛振华认为,搭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框架,使用信用产品简化行政手续、监控重点领域信用风险,是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发挥的作用。在此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需要各司其职,发挥独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做好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如此方能促进信用社会的健康运转。需要提及的是,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2013年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央行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央行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从涵盖面看,征信系统已经成为了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5年4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6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超2000万户。在征信内容来源上,央行征信系统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当然,针对央行征信系统的职能定位,也存在着异议的声音。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央行应该将银行信贷信息授予第三方征信机构使用,实现持牌机构信息共享,如此即可减少后者的征信成本,也避免了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