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旬,温州市就建立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该制度是非常时期的非常规措施。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两次会议共形成了19条决定,就税收、信用修复、刑民交叉和企业参与招投标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例如,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相关税款,凭法院裁定书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对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市级地税、国税部门制定缓减免相关政策。关于信用修复,破产管理人可以分别向人行或者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申请,人行或商业银行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如大事记等信用记录修复手续。
针对个别企业在破产重整后依然无法参与招投标,会议纪要显示,卫生、住建委等部门要积极争取,给予中医药或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政策优惠,给予招投标的资格。为了给予破产管理人必要的激励,温州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了895万元的破产专项基金,对“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支付必要的报酬。截至2015年底,温州两级法院共向破产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及报酬221.7万元。叶新明认为:“关于信用修复和招投标资格等问题,在温州范围内已基本解决,但温州市外还没有相应制度,我们需要给当地的相应部门一一发函。我认为,就破产重整制度的配套支持政策,有关部门应该通盘考虑,统筹规划,降低企业破产重整的成本。”
针对企业债务减免与提高金融债权回收率之间的平衡,殷兴山在全国两会期间向记者建议,应协调有关部委对《贷款通则》进行修订,赋予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时减免贷款本息的权利。同时出台专门的金融债权减免标准,详细规定债权减免的适用范围、减免比例、报批程序等方面的操作细则,在促进企业重整成功、提高金融债权回收率的同时也防止金融机构随意减免债权所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