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力争年内完成34个项目。通知强调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建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急群众之所急,急大局之所急,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不能为自己服务。国务院发文强调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就是要给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提前预警,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潜规则,遏制“立法走私”、“立法谋私”甚至“立法腐败”现象,防止行政法规由公共产品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
实际上,立法实践中不少难产的法律法规都是立法部门利益倾向滋生的怪胎。不少法律法规的制定被一些行政部门主导,由行政部门拟定草案,然后拿到人大走走程序。立法的初衷往往是为了制约公权力,而由行政部门主导立法容易偏离立法宗旨,容易偏向保护部门利益。走出这一困境,就需要还原人大的立法主导权,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
相对于司法腐败,立法腐败的潜在危害性依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警惕。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谋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败现象势必会滋生“劣法”甚至“恶法”,势必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这样的立法活动只能造就动摇法治长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地方或部门利益法制化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主要“病灶”。尤其是在行政立法活动中,由于行政法规规章通常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这种所谓的立法惯例为某些行政机关利用立法谋取本部门或本集团的私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机会,不少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煞费苦心,这也是某些法律法规迟迟难以出台的幕后缘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