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当前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监管分类仍然沿用“出身法”,分为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机构类型划分并实施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削弱了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也不符合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
随着存款利率上限完全放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优化银行分类监管,成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应有之义和迫切需求。
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打造合格市场参与主体,建设高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需要从战略高度创新商业银行监管体制,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银行业竞争环境的公平与效率。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
为使分类监管发挥更重要的导向作用,推动大型国有、股份制、民营等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合理定位,公平竞争,建议监管机构转变以历史出身形成的监管分类方式,逐步过渡为以资产规模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方式,以促进我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需要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银行体系,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
首先,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宏观经济环境和商业银行自身的不断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分类也应实现动态调整。建议每隔五年左右定期对大、中、小型银行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考察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新分类。
其次,应该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银行体系。充分考虑商业银行在功能定位、经营地域、业务复杂性等方面的发展现状,结合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建议以资产规模为主要标准,结合监管评级,将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四类,即特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小型商业银行,形成合理的结构、鲜明的层次和有序的竞争。
最后,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明确各类银行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制定和实施差异化政策,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比如,对于特大型银行,监管政策应鼓励其“走出去”,更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争取拥有更大的国际影响力;对于大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发展为全国性甚至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银行,鼓励其在全国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对于中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向区域性银行发展,鼓励优秀的中型银行在省域范围内发展;对于小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向社区银行或专业银行发展,鼓励其“深耕”本地市场,限制其脱离自身实力、定位的盲目扩张。对于同一类型、相同评级的商业银行,应实行相同的监管政策,充分体现监管政策的公平性与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