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凡:不动产登记的核心是保护财产权

2016-02-03 02:33阅读:4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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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长远来看,这项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为公众财产权提供更刚性的制度保障。微观层面严格保护个人财产权,也保证了不动产登记不会对楼市正常发展形成过大冲击。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土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这意味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正加速“落地”。

早在不动产统一登记酝酿和试行时,一些议论对这项新制度就赋予了过多的功能性解读。比如,通过摸清不动产“家底”迫使存量房产过多者抛售房产增加供应,抑制房价形成泡沫,从不动产信息登记震慑腐败行为等等。但是,这只是看到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更长远来看,这项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为公众财产权提供更刚性的制度保障。

不动产涉及哪些范围过去人们并不十分清楚。实施细则明确,在城市,除房产外还涉及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产权人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确定了合法的不动产产权人的财产范围、财产权利。这不仅有利于合法产权人的财产权界定,对于推行社区自治,推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并在进入市场后受到法律保护也有重要意义。

过去,由于相关财产权定义模糊,界定不够清晰,引发了大量的侵权行为和民事纠纷。随着市场发育,对不动产抵押、转让、二次交易等越来越多,相关争议和诉讼也有增无减。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租赁买卖欺诈、一房多次抵押等不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相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真实信息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动产登记,为消除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为仲裁机关依法合规公正仲裁,也提供了基本依据。

此前有人担心,“以人查房”有可能暴露他人的财产信息,用作不法用途的行为,从而增加个人财产权被侵犯的可能。对此,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严格限定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司法机关在调查和处理相关事项时等三类人。这再次表明了不动产登记的主旨是保护而不是弱化财产权。

微观层面严格保护个人财产权,也保证了不动产登记不会对楼市正常发展形成过大冲击。此前,北京、青岛、厦门等地已展开不动产登记,并未出现抛房潮造成楼市波动,已证明不动产登记不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复苏。相反,摸清家底,建立政府可以进行“数目字管理”的信息系统,有助于建立楼市长效调控机制,减少相关政策的摇摆性。实际上,只要建立起公私财产受到保护、产权能够合法交易的基础制度环境,即使今后在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后将推行房产税等重大措施,合法产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出现“政策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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