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管改革。
存贷比其实是贷存比,即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为防止银行信贷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199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存贷比监管对于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过度扩张,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存贷比监管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是银行业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秩序一度混乱,通货膨胀较为严重,为抑制银行放贷冲动,防止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管理部门出台了存贷比监管指标,并将其纳入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
存贷比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指标,西方银行业并不采用存贷比监管指标。过去,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比较单一,金融市场融资有限,银行负债以存款为主,资产以信贷为主,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以吸引存款为前提,即“以存定贷”。在存款基数一定的前提下,存贷比高低决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的贷款数量;在社会融资以银行信贷为主体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决定了社会融资总体规模。因此,存贷比指标是管理部门调节银行信贷规模、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政策手段,在宏观调控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调控银行业信贷规模和流动性的指标共有五类,存贷比只是其中之一。这五类指标是:
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发放贷款和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其结果是银根收紧。自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即中央银行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水平的存款准备金率。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率,该指标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我国银监会规定,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是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与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净稳定资金比率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资金的比例,流动性比例是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三者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以保持支付需求。
存贷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存贷比不得高于75%。根据银监会统计,2014年底,271家商业银行存贷比在70%以上,超过75%的有86家,超过上限的主要是外资银行和村镇银行。
贷款规模限额或合意贷款额度。这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加以限定的一种管理手段,是我国中央银行控制信用总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
上述指标中,存款准备金率、贷款规模限额由人民银行[微博]监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存贷比由银监会监管。实际上,目前制约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最重要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它从深层次上影响着银行经营能力与规模边界,过宽有损银行安全,过严则制约银行发展,关键在于借鉴国际做法,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把握好“度”。而监管金融机构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随着商业资产和负债业务的日益多元化,银行经营市场化程度提高,银行流动性管理手段增多,存贷比指标作用明显下降,局限性日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