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加以及金融风险加快释放,2014年以来第三方理财兑付风险事件发生较为频繁,既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也给众多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特别是应当进一步明确由地方政府监管第三方理财(个人理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抓紧出台第三方理财监管规则。
客观上说,在我国居民财富管理意识增强,理财需求旺盛的背景下,若能有效规范,第三方理财机构有可能成为继第三方支付机构之后的一个新兴业态。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运行总体较为混乱,对其较大的潜在风险应抓紧出台具体监管办法。
所谓第三方理财,就是指独立的理财中介机构,不代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独立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但在我国,第三方理财多以投资管理公司面目出现,在超市或商场门口招揽客户,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收客户资金,信息透明度极低,运作很不规范,与国外规范运行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相去甚远。而以投资公司名义设立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牌照,门槛较低,为部分机构利用第三方理财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提供了极大便利。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与私募基金的业务存在混同,且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相联系,一旦出现风险,有可能会形成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较大冲击。在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下,第三方理财监管属于地方金融监管的范畴,而地方金融监管能力整体有限,且无相应法律法规,监管工具欠缺,大致存在少有监管或监管真空的状况。
近年来,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第三方理财机构老板跑路事件发生较为频繁,往往涉及众多投资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需要加强监管以降低整体运行风险。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由地方政府监管第三方理财机构。第三方理财不拥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属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由地方政府监管较为妥当。因此,需要从中央层面进一步划分金融监管当局与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第三方理财机构,并确定第三方理财机构的门槛准入条件、监管指标、监管约束与工具、罚则等。
其次要提高地方政府监管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能力。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人才储备与培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从准入到退出,依法合规监管,把控第三方理财机构整体运行风险;建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框架,强化日常风险监测分析,统筹安排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工作,督促第三方理财机构规范运营。
第三是要建立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信息共享与监管协调机制。
第三方理财机构业务运作离不开正规金融体系,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应该看到,第三方理财机构的风险处置也往往离不开正规金融体系的配合,由此信息共享与监管协调极为必要。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是及时有效处置第三方理财机构风险事件的前置条件,如果没有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介入,以及工商部门配合,第三方理财机构风险处置无法想象。
同时,鉴于第三方理财机构主要客户群仍为缺乏风险意识的投资者,因此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是规范第三方理财机构业务运作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