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从法制和问责两方面入手推进金融改革

2014-05-26 11:20阅读:4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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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日前,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和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中美经济学家会议在上海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会上指出,当前金融改革需要从法制和问责两方面推进,金融监管方面要完善金融(中国金融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稳定协调机制,发挥“一行三会”监管合力。

吴晓灵指出,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也得以进一步细分,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体系,应该把成功的行为规则和市场共识逐渐细化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适合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而问责是依法行政和落实政策的保证,要明确职责,建立法律实行和政策执行的问责制度。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已经形成众多利益群体,这些群体都有所诉求,对此,应当通过规则讨论、法律修订进行,一旦成为规则,就必须有力量监督落实。

在金融监管方面,吴晓灵指出,金融危机的重大教训就是要建立宏观审慎的理念,加强金融宏观政策和微观监管协调,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发挥“一行三会”的监管合力,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我国在分设“一行三会”的过程中就意识到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并在2003年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时,就将国务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因为建立一个有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能更好地协调“一行三会”的政策,减少政策冲突和监管冲突,提高金融业的政策执行效率。

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吴晓灵就如何完善现有机制时指出,首先,要划分重大事项边界,明确议事和执行问责边界。其中,央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决定了央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在出现金融危机时,只有中央银行能向市场提供最后流动性,提振市场信心,这需要让央行掌握全面金融信息,才能及时判断风险程度、出手程度。其次,要协调法律修改,监督部门规则合法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要到全国人大报备,但人大人力等资源有限,未必能对规章作出准确性判断,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法律修改,提出修法建议。再次,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监管框架下,监督行为监管的统一性。去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后,大资产管理时代到来,各金融机构虽然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力度不一样,但应统一行为监管规则。最后,要协调既定政策执行中的跨市场问题,加强监督政策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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