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杀手锏在哪儿

2014-05-19 04:42阅读:7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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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国内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一个时期以来,同业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监管和宏观调控特别是成为影子银行风险点之一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同业业务成为逃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手段、通道和平台。把正常金融同业短期业务作为规避信贷规模和存贷款比例等监管规定的途径。从而使得同业业务成为变相贷款融资的手段,彻底游离于资产负债包括贷款的大笼子之外,导致这类影子银行业务快速膨胀、风险凸显。

同业业务大大抬高了金融融资成本,不仅增加实体经济负担,而且酿造了巨大金融风险。借助同业业务,资金充裕的大型银行成为资金一级批发商,股份制银行成为二级批发商,信托公司等平台成为三级批发商。这种层层批发、层层剥利,到最终资金使用的经济实体时成本已经非常之高。畸高的融资成本,只有进入到风险软约束的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以及过去煤炭等资源价格暴涨领域。几年来,正规笼子对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收得较紧,但是这两个领域并不缺流动性,一个重要渠道就是银行通过同业业务从表外给其输血。

随着房地产风险、资源类项目风险等日益凸显,信托产品融资已经到了集中兑付期,其刚性兑付风险越来越大,波及银行同业业务资金在意料之中。

早就应该整顿规范同业业务了。最为值得反思的是,银行间同业业务、同业科目始终是银行钻空子、逃避监管的渠道和平台手段。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通知》,其核心宗旨是,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以透明化地接受监管,便于对其进行风险识别。以防范风险为根本,采取事前事后双控制措施:事前,即: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事后,即: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最大杀手锏是对同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范,要求必须进账,在“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并严格要求“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这将彻底杜绝两家以上银行与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谋”的“阴谋”。同时,严格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的对象和范围: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类似于房地产项目通过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邪路将被彻底堵上。“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通过担保变相腾挪信贷资金的路子也被堵死。

《通知》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商业银行目前依靠存款已经很难吸收来资金,而是通过理财产品高成本来吸收资金。这些高成本资金必须通过回报更高的运用来实现效益。严管规范同业业务后,直接对在高成本资金来源下的资金运用带来压力,进而影响到其经营效益。其次,对信托公司经营将带来较大影响。

影响较大的还有房地产行业。据有关机构估计大概有10万亿元银行非标资产,其中主要表现为买入返售的同业业务。这对房地产业来说,显然不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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