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邦凌: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实行双重标准

2014-04-02 03:04阅读:72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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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躺着赚钱”的结果,是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互联网金融作为草根金融与普惠金融乘虚而起。一些业内人士疑惑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并无大规模互联网金融,为何国内却风生水起,短时期内呈现燎原之势。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长期在垄断体制内无法得到满足,恐怕是各种金融(金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新产品大受欢迎的主因。

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解决民间资金出路,为中小企业和投资者搭建快速融资平台;用得不好,就会出现各种金融乱象,甚至诱发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互相交织,甚至不少金融诈骗以创新为名鱼龙混杂。

这种情况,迫切需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和一致性,不能实行双重标准。但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监管层对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等众筹式的普惠金融存在监管过度嫌疑,P2P、贵金属现货投资等领域却存在无明确监管部门甚至监管缺失现象,存在金融“黑洞”。

清科研究中心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九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金融大数据、众筹、互联网金融门户、比特币、征信、产业互联网金融及个人理财工具。这九类创新金融模式,不少处于野蛮生长状态,长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

一个没有严格监管的市场,必然伴生各种金融乱象,甚至滋生金融诈骗等犯罪现象。近几年是P2P“爆炸式增长”的阶段。《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揭示,2012年末P2P借贷服务平台超过200家,2013年网贷行业总成交量超过100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20万。但监管的缺失使P2P网络信贷平台频频出现老板“跑路”现象,去年已有80余家网贷交易平台相继倒闭,涉及金额约12亿元。

根据现有法律,P2P网贷平台无明确金融部门监管,工商局主要负责书面审查,注册只需几十万元即可,注册后不能有效动态管理。这些平台为取信于民会出示工商登记等部分形式要件,但金融机构成立要件远远不止这些。金融监管部门的缺位,使这些网贷平台缺乏前端监管,结果酿成大量的蓄谋犯罪和资金链断裂后的携款潜逃,只能是事后受害者无奈报警,以非法集资和诈骗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P2P行业出现7年来基本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我们的治理模式是出现问题后的集中整顿。贵金属现货作为新兴市场,同样存在监管不够、过度交易、代客理财等行业问题,甚至在部分地区金融骗局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演变为灰色利益链和完整的犯罪链条。

央行2011年12月底已表示,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机构、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或中心。但管得了黄金,管不了白银。之后,现货白银交易遍地开花。白银监管缺失的结果,某些交易所和贵金属公司本身沦为 “黑平台”。在某些地区,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场对赌游戏,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下陷阱,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投资者亏损的巨额资金竟然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这些不良交易所已经涉嫌金融诈骗,不是一句行业发展不规范可以解释。

互联网个人理财同样险象环生,这些张着血盆大口的金融黑洞,将不明真相和缺乏投资技能的投资者无情地吸附进去,掉入血本无归的深渊。确实,监管是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尤其在一个缺乏市场自律与市场信用的新兴市场环境下,严格的监管与谨慎的创新应该是主基调。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产品,也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就得要有严格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和程序,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所有的金融产品,都应该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纳入监管范畴,但关键是以法制理念进行监管,不能走向过度监管和放任自由、出了事再说的两个极端。

监管的双重标准与监管法制化的模糊,使监管政策随意性较大,导致部分金融产品有监管过度之嫌,而部分金融产品又放松监管甚至放任自流。重要的是,勿以金融创新之名纵容诈骗,勿以金融安全之名扼杀创新。厘清创新与安全、诈骗的边界,请严打金融诈骗,勿扼杀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在创新领域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在法律上规范,完善法律规则,健全准入制度。不能以鼓励创新为名一味地放松管制,监管缺失的结果是人为造成无数个金融黑洞,客观上纵容金融犯罪行为,将弱势投资者置于虎口;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也要有合规意识,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层在互联网时代也需要加强“互联网思维”,鼓励真正的金融创新,严厉打击假借创新之名的金融骗局,以法制化监管促进市场早日形成自治能力和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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