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前总经理杨剑波认为上海证监局、上交所事先对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中国证券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对冲交易交易知情、但并不阻止,自己是冤枉的。笔者对此进行分析。
据杨剑波介绍,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巨额买入后,中午12时许,上交所的两人抵达光大证券,过了一会后,上海证监局的人也到了,在下午开盘前,杨剑波向他们提出下午要进行对冲交易;另外,该日下午光大证券做空股指期货对冲,中金所甚至与他热线通话,也没有提出异议。
如果仅解读这些内容,似乎上交所和证监会难脱干系。但事实上,12时42分,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对光大证券实施半天停牌,并要求光大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说明事件原因;12时50分,上交所再次督促光大证券在下午开市前公告相关情况,随后又多次督促;但直到14时22分,光大证券才发布公告。
将这些事实与上交所、证监会官员现场工作情况的事实对照,可以发现,他们不阻止光大证券的对冲行为是正确的,因为市场主体拥有交易自由;但其隐含前提,光大证券必须将有关信息及时对外发布。
从证监会处罚的法律依据来看,之所以认定光大证券乌龙指有内幕信息,一个根据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该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证监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八)项是兜底条款,证监会正是以兜底条款来认定为内幕信息。
有人认为杨剑波是替罪羊。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对冲交易,是当日中午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召集杨剑波等人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这确实应该属于单位行为,也即内幕交易应该属于“单位内幕交易”。
不过,对单位内幕交易的处罚,一个主要处罚对象也是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杨剑波作为处罚对象完全正确。反过来讲,当时如果杨剑波抗旨不尊,也不会成为现在的市场禁入者,反而可能将成为维护市场法制的英雄。
总之,光大证券案是证监会顺应民意依法查处比较成功的一起案例,或许会有一点瑕疵,但若翻案,又把其它投资者的利益和感受置于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