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近日指出,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债务20.69万亿元,风险总体可控,但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局部风险突出。从长远来看,必须建立市场化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才能规范地方债务,降低债务风险。
地方债在国外历史悠久,美国称之为市政债,至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形成了一整套的市场化机制。其中债务的违约处理的核心政府破产。即如果地方政府发生债务违约,破产法院可以宣布地方政府破产,通过出售公共资产,削减公共开支等方式清偿债务,这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强有力约束。由于两方面原因,我国政府无法破产,难以建立地方债违约处理机制。
尽管我国地方政府无法破产,但是不妨碍建立地方债发展的市场化约束机制。首先是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逐步缩减政府融资平台。同时明确中央政府不对地方债务负有担保义务,由投资者根据地方政府自身财力,评估债务违约的可能。如果投资者预期地方政府发生违约的风险较大,可以不投资该地方债,或者要求与该风险匹配的较高债券利息。换句话说,就是建立地方债的风险与收益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买者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市场规则。
最终通过上述机制向市场传递地方债的风险和价格信号,形成与此相匹配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在此情况下,一些本来不具备发债条件的地方政府发生违约可能性大大增加,尽管其因为无法破产,可能债务最终被减免。但是再次发债的成本将大大增加,甚至可能无人购买。长期来看,地方债市场将逐渐趋于理性。
当然,这也需要相应制度配套,一是通过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等报表,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使投资者完整了解地方政府财务状况。二是对通过对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揭示政府面临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据此投资者可以做出合理决策。三是建立与债务挂钩的官员考核机制。对于过度举债的领导干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予提拔和调任异地。以此引导地方官员有动力将地方债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