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再度聚焦土地增值税问题,相关报道称,地产企业万科在吉林市、广州市的数个项目已达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条件,但企业并未主动申报,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也并未要求企业清缴,仅万科一家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土地增值税达到44亿元人民币。万科立即发布澄清公告称:报道涉及的四个项目,均不属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
细加分析,笔者认为央视最新报道在两个地方有错。第一错,央视认为,万科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部分房地产(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项目,已经自行清算计提(计算和提取)了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准备金,但实际并未将其缴入国库,而是一直挂在了企业账上,光万科一家上市房企自行清算但未及时征缴入库的土地增值税就超过了44亿元。但据此而指责万科,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万科的“计提”是合规的,计提并不意味着必须要缴入国库,税法亦无此要求。
第二错,央视认为,从万科2012年年报数据看,截至2012年12月31日,除了吉林万科城、广州万科金域蓝湾等项目外,万科在全国各地另外有30多个项目预售比例同样超过了85%,而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其实,税法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有两类规定。第一类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如万科公告所言,央视报道的四个项目,的确都不符合上述标准。所以,万科没有责任申请清算。
第二类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可见,央视报道中“万科在全国各地30多个项目预售比例同样超过了85%,而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的说法,属错误理解税法。这符合第二类清算条件,但税法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就是说,如果地方税务局不要求万科清算,则万科“30多个项目”并不需要主动申请清算。因此,央视将矛头指向万科,实际上是打错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