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倒数第二天,审计署公布截至2013年6月底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情况好于普遍预期,负债率在警戒线之内。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当年GDP(518942亿元)的比率为36.74%。将或有债务折算在内,2012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为39.43%,远低于国际通常使用的60%的负债率警戒线。
然而,债务并非无忧。首先是政府负债上涨较快,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性债务比2012年末增长12.6%,年化增长26.8%,远超GDP10%左右的名义增长水平。政府债务投向似乎印证了政府并没有干扰市场秩序,这一结论没有深入剖析债务结构。
从债务资金投向看,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大多有经营收入作为偿债来源。在已支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1188.77亿元中,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支出87806.13亿元,占86.77%。
没有指出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债务与土地之间过于密切的关系,截至2012年底,11个省级、316个市级、1396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34865.24亿元,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93642.66亿元的37.23%。这就意味着,只有土地价格上升到足以覆盖开发成本,地方政府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一旦下行,政府的偿债能力不堪重负。由政府背书、土地背书获得廉价资金,这一激励机制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对于投资形成的资产的估值也应该在动态中把握,城市轨交、水热电气等当然是资产,但是否属于优质资产,要看能否带动当地经济形成新的财富增长源。即使是优质资产,也要看债务期限是否合适。
最后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期限错配,短债长股或者违约,或者债务展期,以旧还新。2013年7月至12月、2014年到期需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别占22.92%3和21.89%,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17.06%、11.58%和7.79%,2018年及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18.76%。超过81%的债务4年内到期。已有2个省级、31个市级、29个县级、148个乡镇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 (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