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有一条重要内容,即“完善金融市场 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发布后,现在各方面积极性都很高,不少民间资本的持有者也在准备投资设立银行。笔者认为,现在需要做的是,先要把《决定》的相关精神理解全,理解透,要把相关的配套措施设计好。
第一,为什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突出地提出这个问题?中国这些年来已允许民营资本参股银行。例如,目前民间资本在工、农、中、建、交五大行中的资本占比为5.29%,民间资本在全国性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资本占比为41%。因此,以为中国的银行业(中国3C银行保险箱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过去就全都是国有的,银行业是国家垄断的,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实际。
既然这样,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为什么还要提出这个问题呢?一是因为过去对民间资本可以发起设立银行的政策一直不明确。二是由于工、农、中、建、交等国有控股银行规模较大,整个银行业3000多家银行中,民间资本总的算来占比只有10.68%,对于一个应该属于开放性的行业而言,这明显偏低了。三是民营资本设立开办的银行多了后,有利于增强市场的活力,可以从提升适应市场需求能力和金融人才的配置效率等各方面,促进乃至倒逼大中型银行尤其是国有控股银行加快改革。
第二、一定要把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银行的目的搞清楚。这个问题既关系到有关部门改革政策的设计把握,也关系到民营资本自己的投资决策把握。如前所述,明确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最根本的目的是要建设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除非列入负面清单的,否则各类投资主体对什么行业是否投资,投资多少,都应该是自主决策的。现在要注意的是,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要避免一些误读误判。
例如,有人理解允许投资办银行是为了给民间资本打通一条更好更能赚钱的投资渠道。这个看法并不符合实际。银行业是高杠杆率的行业,银行利润是高度规模依赖型的。这就随之带来一个问题,银行的资产规模取决于银行资本金的大小,也就是说办了银行想要高额利润,必须有相当的资产规模,而资产规模大又要求资本必须大。那就带来另外一个问题,目前中国准备、能够腾挪出多少民营资本,从实业转向金融?用什么样的节奏,什么样的方式腾挪?这无论是宏观设计,还是企业的投资决策,都要把握好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