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中两个主体—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年金的纳税(中国纳税卡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规定。核心内容在于,由此前单位和个人缴纳年金进入个人账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抵扣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基数转变为退休等情况领取时缴纳并在缴纳时抵扣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基数。
一般职工在职时工薪等个人所得远远高于退休后。如果养老年金在单位和个人缴纳时征收,势必垒高个人应纳税所得基数,很容易超过3500元纳税免征点甚至超过部分较多,纳税税率较高,相应缴纳个税就较多。退休后在领取养老年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应纳税所得远远低于在职,因此,相应纳税税率就较低,税负相应减轻。
国家税务局等三部门此时对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进行完善和调整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旨在全力推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我国养老金缺口大问题,更好地保障企业事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对养老年金的税收优惠也可能透露出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开始实质性起步。
在肯定养老年金税收优惠积极作用的同时,对于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和未来公务员廉洁年金,这三种年金的推进不免也有一些担忧。最大的担忧是,这三种年金建设可能造成养老体制上新的不公乃至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来企业负担已经很重,加上这个“自愿”二字,民营私营以及个体工商户根本无财力或者就不会给职工缴纳和设立企业年金。
但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公有性质”决定了经营财务状况对于管理层约束并不那么强烈。而且企业年金说到底与住房公积金一样是一种给职工的变相福利。加上这次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出的信号,必将使得国有垄断型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踊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最终使得企业年金成为国有企业等少数人的盛宴。
笔者认为,养老年金建设很有必要,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也是应该的,但是,必须兼顾公平问题。比如:尽快实行公务员养老与职工养老机制并轨;再比如:对实行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与上缴红利挂钩。实行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提前按照30%上缴利润红利,专项管理、专款用于补充养老金缺口,解决低收入者的养老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