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市场的期待声中,证监会于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此前的IPO制度相比,《意见》的“市场化、法制化取向”更加凸显。这意味着IPO重启离市场越来越近了。
但不容回避的是,《意见》亦并非尽善尽美,个中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以为,IPO新政(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软肋。
其一是减持方面的规定存在软肋。根据规定:控股股东、董监高持股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减持,另外大非减持须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发行人希望以更高的价格发行新股,不仅是为了圈更多的钱,也希望今后能够在更高的价格上减持股份,为了抑制新股高价发行,应该规定所有大小非减持时都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分红送转除权)。而为了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避免其减持对市场造成更大冲击以及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论大非还是小非,其实施减持前3个交易日都应发布相关公告。
其二是配售机制存在软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规定,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这其中就包括那些限售股锁定期满的大小非持股。公募与中小投资者参与市值配售,其是通过二级市场以更高的价格买入股票,面临着更大的投资风险才获得了配售资格,而大小非由于持股成本极低,解禁后即可参与新股配售,其本质属于“无风险套利”。此外大小非数量庞大,其参与新股配售明显是与中小投资者争利,在其套现享受市场高溢价的同时,再分食新股红利,也明显不公平。另一方面,网下超过60%的配售比例将使中小投资者难从新股中分食一杯羹,而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以及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的定向配售,难免会产生“利益输送”问题。
其三是再现违规成本低。《意见》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一家企业从辅导到发行上市,期间经历数年时间,如果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其也不会轻易地进行闯关,因此,即使申请材料存在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也是故意的“误导”与“遗漏”。对于这样的发行人,应该彻底将其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以警示后来者。
其四是承诺存在软肋。IPO新政除了规定控股股东、董监高的减持承诺外,还包括其赔偿承诺、因虚假记载等的回购承诺等,虽然《意见》中“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但约束主要包括 “社会监督”与两家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实际上,这些都无法产生真正的约束力。如果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承诺,按《意见》规定监管部门是无能为力的。毕竟,在现行监管机制下,监管部门还无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就像有的公司完成股改多年,承诺至今没有履行一样。要相关主体履行承诺,主要靠其“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