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

2013-11-29 04:41阅读:8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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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昨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制度安排应侧重于更多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修改后的证券法,应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肖钢说,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应当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首先,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或价值追求。证券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在公众化交易条件下,证券市场(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的交易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关系的特殊性,简单依靠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难以解决证券市场的特殊问题,需要通过证券法的特别规定来调整。同时,证券监管机构也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机关。从境外经验看,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于一体的法定特设机构。

其次,证券法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让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和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需要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而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进行证券法修改,就要求在制度安排上,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

再者,证券法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如债券市场、私募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等都是如此。因此,应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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