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央行发布通知,暂停包商银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据媒体报道,包商银行债券结算业务被暂停,或因此前的张锐案。2010年底,原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张锐被“双规”,起因是多次国债招标中,张锐给内蒙古的一家城商行提前泄露投标价格和相应数量。
然而,通知只是说,“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有关规定,以及包商银行有关情况,现暂停包商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2年”。既没有说明包商银行违规的事实,也没有说其违反的是哪一条规定。上述“可能缘起张锐案”的说法,也只是媒体和坊间猜测。
监管机构没有公开对包商银行的处罚事实和依据,应该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但是,监管机构只公布处罚结果,不公布原因和根据,就会引起人们的无尽的猜测。这样一来,等于监管机构自己主动放弃了话语权。
为什么要公开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法规?首先,证监会查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公开的。其次,对市场主体可产生教育和威慑的作用。第三,对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此提起诉讼。最重要的,公布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能使监管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据公开的事实和法律,社会就可以知道,查处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这样,有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进行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