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接办法实施"大限"将至 4个重点问题未解决

2010-05-25 01:37阅读:117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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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关系转接实施“大限”将至,4大关键问题还未解决

  人社部等三部委2010年1月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接接续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参保职工不论“跳槽”到哪里,医保关系都可“带着走”。这个《暂行办法》一度让不少人兴奋不已,以为医保终于能“无缝接续”了。然而,实施“大限”将至,业内专家却表示“很难做到”。

  究竟难在哪里?近日,江苏省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医保的参保缴费年限能否互认、统筹基金转不转及转移比例是多少,这些关键性的问题没解决,即使到了实施“大限”,《暂行办法》仍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细究这个办法,就可以发现很多实质性的东西没有落实。”既然国家出了这个规定,地方必须想方设法解决,目前江苏省组织了一批专家到各地调研,重点研究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参保职工中的哪部分人可以转接医保关系;二是怎么转接,除了个人账户外,统筹基金要不要转,转多少;三是不同参保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四是参保缴费年限各地能不能互认,怎么认。

  什么人都可转 转入地难“消化”

  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医保关系不像养老保险关系,养老金一个月发放几千,基本是可以核算的。而一个白血病、骨髓移植,治疗费用动辄上百万,费用不可控。”如果医保关系能自由转接,苏北地区的参保人一生大病,就立刻将医保关系转到医疗条件好、报销水平高的苏南,苏南肯定吃不消。“试想一下,如果南京一下子有几名白血病患者转入治疗,或是众多老年参保人转过来,南京的医保基金还能吃得消吗?”该负责人表示,这些“非正常”的“跳槽者”,在转接医保关系时或将被“卡”。

  不过,有关人士透露,将逐步从“正常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做起,这些人身体条件好,是因工作变动而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对转入地的医保基金构不成风险。

  专家建议,可以对不同年龄段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精算,再据此确定参保人员统筹账户基金的地区分布比例。即统筹账户里的钱,按一定比例,分给转出地和转入地。另外,先统一各地的政策标准和医保待遇,再逐步实施统筹基金的转移,是比较可行的操作路径。

  统筹基金未定 各地利益难平衡

  业内专家指出,医保关系转接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统筹基金”,然而《暂行办法》并未对统筹基金作出任何说明,医保统筹基金转不转,转移比例是多少,各方不得而知。先行半年的长三角地区(江、浙、皖三省)职工医保关系流转也卡在这里,转出容易转入难。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的医保统筹都是封闭式属地化管理,甚至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也有各自统筹。而各个统筹区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同,因此缴费基数就有差异。各个统筹区都有自己的“大盘子”,现收现支,无法转移。

  参保者个人医疗费用通常随年龄而递增,而其在退休以后将不再缴纳医保基金,因此医保关系接收地希望得到转入人员以前的统筹基金,以便从容支付其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另一方面,医疗保险互助共济作用有赖于“大数法则”,转出地必然想留下原参保人员的统筹账户资金,把“盘子”做大。

  多头管理 各类参保制度难衔接

  当参保人从无业的居民,转变为有固定工作的职工时,他从居民医保如何转接到职工医保?农民从农村到城里打工,单位为其办医保,那么他如何从新农合转接到职工医保?当他不再打工回到农村,又如何从职工医保转接成新农合?据了解,这些问题如今仍是难以解决,从国家到地方,均没有好的衔接办法。

  有业内专家表示,“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了医保,卫生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仅医保资源部门分割、无法共享,还使得医保政策城乡多元、多头管理。”这种人为的“画地为牢”局面不转变,三种参保制度之间的“关卡”也就不好打通。

  年限不互认 退休难享待遇

  对于最低缴费年限,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大部分地区规定是15年,但也有的地方规定是10年,或者20年。对于在各城市间转换工作的人员来说,尽管一直在参加职工医保,但如果缴费年限不互认,在每一个城市都未能达到当地规定需要累积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那么退休后就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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