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开发新政规定住房项目设定4年内竣工

2018-10-19 07:55阅读:81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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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对开竣工期限、违约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违约金缴交基数、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开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办公建筑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办法》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根据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来确定。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超过或等于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相关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从深圳此次发布的政策可以看出,其本质上是供给端的一次重要改革,对于把控开发节奏和在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等,都是有较好的管控效应的。”业内人士严跃进表示,该政策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做样子”式的开工方式,也防范房屋迟迟不交付的尴尬现象。

《办法》还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也进行了调整。计收基数由“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合同地价”,计收比例由“每半年5%”调整为“每3个月1.5%”;对逾期满2年(含2年)的,可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

行业分析师张波认为,深圳出台《办法》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将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可防止项目拖延上市情况出现,有效缓解房企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竣工延期,进而引发市场供应不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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