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力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

2018-08-15 11:24阅读:12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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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10日,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举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培训班,进一步推进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日前,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8]167号),决定利用3年时间完成2018年12月31日前投运的电力设施完成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这是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突破。

福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九成陆地面积为山地丘陵地带。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电力设施与林木、构(建)筑物之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标示告知措施不足,电网设施受损侵害事件不断发生,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据了解,此次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按电力设施的规模、产权所属等进行分类,包括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以及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以及发电设施附属管线保护区。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向属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申请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福建省市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划定结果,并在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告知。公告结束后,电力设施产权人在依法划定的保护区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告知社会公众电力设施保护区域范围和安全禁止事项。

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31日前已投运的电力设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工作。2019年1月1日后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同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公告和标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10千伏、35-110千伏、154-330千伏、500千伏分别为5米、10米、15米、20米);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发电设施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电力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和标示是对电力设施所形成或占用空间权利的宣示和保护,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前提和法律依据,就像是为电力设施制作发放了“身份证”,为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管理、依法开展电力执法提供重要依据,也将有效防范一些单位和个人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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