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政府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2018-01-04 05:01阅读:6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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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大批公租房建成、投用,不少无房居民通过租住公租房实现“居有其屋”。近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公租房的申请范围、配置标准、租金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另外,通知明确了公租房的配置标准: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配置1套一室户住房,其中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了解,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按照先摇号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摇号排序坚持特殊困难群体优先的原则,原则上按低保家庭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四级以上残疾、军残、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1978—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顺序摇号排序。摇号排序不再实施轮候,一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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