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2017-12-21 04:04阅读:4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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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两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江苏省环保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对宁波人健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海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水、大气污染案,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960.129万元和1760.26万元。

在此之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可以对公共环境损害行为直接提起诉讼。现在,公共环境损害没有原告提起诉讼的难题得到了解决。目前,江苏省已提起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中4起已赔偿,2起法院已经受理,提请赔偿的4起案件赔偿资金已达2551.59万元。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江苏省自去年试点以来,制定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损害的索赔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案值高,赔偿金的监管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应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实施方案》印发后,江苏省环保厅与财政厅会商,着手编制起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能力建设,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要的技术支撑。今年4月,江苏省环保厅与司法厅联合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关于公开遴选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公告》,60余名专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请,经审核共有38人入选专家库。

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环保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了解,试点期间,江苏进行多项突破和创新:明确7个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案例试点要求;明确由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有关部门共同对全省范围内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起磋商或诉讼;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创新赔偿达成形式,在磋商赔偿、诉讼赔偿两种形式之外,成功尝试了行政命令赔偿;全面摸排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初步摸清全省鉴定评估能力现状;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等。

“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只有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到实处才能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江苏省环保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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