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田到“菜篮子”和餐桌的食品安全系统工程中,必须从源头抓起,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经营者的职责,并明令禁止销售13类食用农产品。
明确禁售13类食用农产品
《条例》首先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同时,《条例》明令禁止销售13类食用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伪造食用农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国家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
凡是触犯以上条例,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需提供凭证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进入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至少提供以下5项中的1项以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定的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或者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对于不能提供材料的,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农民个人在批发市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批发市场销售者应当在摊位或者柜台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内容,公示进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等材料。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此外,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可以作为进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了解更多关于农产品的信息可见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农产品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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