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对旅游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量化

2017-10-19 04:21阅读:39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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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旅发委发布通知,针对《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向市民征求意见,对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量化。

为合理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幅度,省旅发委组织专家编写了《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实施标准》已通过中期考核,进入再次征求意见阶段。省旅发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王朝辉表示,《实施标准》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量化,从违法情节、违法次数等多个方面进行细分,让自由裁量的范围缩小,明确自由裁量的弹性,让违法者能清楚自己将受到的处罚。

《实施标准》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等旅游行业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惩处打击。例如,针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旅行社条例》第55条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实施标准》将惩罚进一步细化,从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合同所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旅游突发事件等级、查处次数、改正态度4个方面进行考虑裁量。具体来说,针对“初次被查处,未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旅游者人数在10人以下”的情形,罚款规定为2万元。

针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标准》从违法次数、旅游突发事件、是否暴力抗法3个方面考虑裁量,分级规定罚款数额和惩罚措施。

《实施标准》完成再次意见征求后,将送往省法制办报批。得到法制办认可后,争取在今年底、明年初实行。了解更多内容可见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旅游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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